法律声明
1. 参加 “索尼爱立信 搜狐数码天下—2004手机设计大赛”的所有人士,请在参赛前仔细阅读本法律声明,如递交作品参加大赛,则视为同意并接受本法律声明的全部条款。
2. 参赛选手保证其因参加“2004索尼爱立信杯手机设计大赛”而创作的参赛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参赛选手保证其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参赛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同时保证参赛作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法律权益,如有违反,参赛选手需要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参赛选手自参加并提交作品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参赛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对参赛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者立体的表现物的权利(如有),全部转让给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但参赛选手仍享有署名权;
4. 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对参赛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再制作或再创作,包含但不限于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等;
5. 参赛选手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此次参赛事宜或参赛作品本身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
6. 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对参赛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而不受参赛选手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的干涉或限制。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方式。参赛选手不得因此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上述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权益;
7. 如果参赛选手未履行本法律声明项下的相关条款、并在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直接或间接损失向参赛选手索赔;
8. 无论参赛选手有无过错,如参赛选手因参与本次大赛而导致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均有权要求参赛选手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同时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保留向参赛选手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 未经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事前书面同意,参赛选手不得转让其在本法律声明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义务;
10. “2004索尼爱立信杯手机设计大赛”的解释权归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本法律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
- 第3页:索尼爱立信 2004手机设计大赛-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