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小米的诉讼请求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根据判决,本案争议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申请的29673851号英文“MIX”商标,指定商品为科学仪器类:电脑;计步器;手机;传感器等。
引证商标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注册的“MIX”相关有效商标。
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IX”,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鉴于争议商标和每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小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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