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凝律师给出的专业解答
问:1、电视购物行业的背景、发展历程、目前的行业状况和前景是什么?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电视购物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起源于美国,1982年HSN(Home Shopping Network)全世界第一家电视购物公司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诞生,到八十年代末,已经有大约三十几家电视购物公司成立,此时美国的电视购物已经取得了商业性的成功。台湾无线快买公司于1992 年成立,是台湾电视购物频道市场的先驱,紧接着1993年万里达传播公司也成立了购物频道,而后一直到1994 年底止,台湾电视购物频道约有200多家,接着新视线购物频道于1994年开台。中国大陆的第一个购物节目是1992年在广东省的珠江频道播出的,1996年大陆第一个专业的购物频道北京BTV开播,2007年CCTV中视购物频道首次亮相。
电视购物这个行业在全世界都得到了长足稳定的发展,并且依据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和消费习惯,在推销商品的项目上出现了欧美模式和亚洲模式的分类。欧美模式的特点是,商品奇货可居,95%的产品在商店里找不到;而亚洲模式的特点是商品具有百货商品的性质,在商店里也可以买到。同时,随着行业的进一步细化,电视购物的经营模式也有了电视直销购物和电视购物频道的区分。可以这么说,电视购物的这种新新的购买方式,几乎已经被全世界的消费者所认可和接受。
在进入我国大陆市场后也展现出了其“独有的特色”:一方面,电视购物这个行业的发展可以说是突飞猛进。2007年5月3日,电视直销购物公司橡果国际正式在纽交所上市,成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电视直销购物公司。而且,除了央视进军电视购物领域外,国内新生的购物频道如快乐购物、开心购物、欢腾购物、家家购物、居家购物、乐家购物、新华购物、好易购等新兴的电视购物频道也纷纷亮相,且发展稳定业绩喜人。
另一方面,关于电视购物的负面新闻可以说是不绝于耳,而且还有着越演越烈之势。随着“藏秘排油”、“胡师父无烟锅”等虚假宣传产品被一个个曝光,消费者对于电视购物的信任度也越来越低,相应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在很多消费者的心中,电视购物已经和夸大的宣传、商品高价低质画上了等号。
从以上的两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电视购物作为一个新新的行业,有着空前的市场前景,但是目前的整个行业环境却十分糟糕。不乐观的估计,在如此糟糕的行业环境之下,电视购物的良好市场前景将会从根本上遭到破坏。
问:2、什么原因导致大量虚假广告的出现,这种模式存活到现在靠的是什么?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电视购物中出现大量的虚假广告,而且虚假广告有着越演越烈之势。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方面,电视购物行业自律的能力不足。电视购物宣传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家们为了吸引消费者,所有的商家都会在宣传自己的商品之时倾尽赞美之词。这个时候,商家们通过自律的形式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是很困难的,因为所有的商家都希望把自己的产品说成是最好的。
第二方面,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侵害后的维权比较艰难。电视购物一般是通过电视传播、电话订购、物流配送几个环节来实现销售的,消费者在整个购物的活动中,一般不会和商品的经营者有较多的接触,甚至有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在同一个地区,这样在空间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当然,消费者维权难的最大的一个因素,还是在于广告中的虚假内容为消费者的正常维权途径增加了不少的障碍。比如说:没有明确的在商品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等信息。
在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电视购物很难因虚假广告而受到处罚或者付出赔偿,就算有处罚或赔偿,商家的付出也远远低于其因虚假广告而获得的盈利,在“效果好、风险低”的吸引力下,电视购物虚假广告的模式才能一直持续到现在。
3、国内电视购物和国外电视购物有什么区别,国外电视购物合法的条件有哪些,国内电视购物的约束力是否存在漏洞?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如果简单用一句话来简单说明国内电视购物和国外电视购物的区别,那就应该是国外电视购物已经形成了一个正规的行业,而国内电视购物的行业还正在建立当中。这一方面在法律对行业的规范上显得尤其明显。
在美国,电视购物的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情况,但并不普遍。这是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了电视购物消费者有权在3天之内退货并收回货款。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接到投诉电话,经查发现该产品有假,有关部门会追究商家法律责任并加倍罚款,这很可能是个天文数字,让商家一辈子都无法偿还。而且,一旦在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有了记录,就很难再从事相同的生意。
在日本,电视购物的广告要标明商品价格、邮费、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与方法、送货时间、商家名称、地址和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申请有效期等。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买到商品后,若对商品不满意,还能在一定时间内退货。
在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立法”时,将电视购物列为邮购的一种。针对电视购物,尤其是电视购物广告,设置有“鉴赏期”的特殊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以“鉴赏期”和“特殊解约权”,依照该条规定,邮购消费的,包括电视购物收受商品的,可以在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解除买卖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还通过“电视法”加强对电视广告的管理,规定了电视广告的播放时间、播放方式、广告内容的审查、核准与禁止等。
国内法律在之前对于电视购物的规范并不明确,但是在从电总局在去年年末和今年年初发布的《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足以看出国家对于规范这个行业所展现出的信心。上述行政法规、通知、意见不仅仅细化的规范了电视直销购物和电视购物频道这两种不同的电视购物形式,而且还对广告的播出进行了总体上的规范。虽然从整体上来看于消费者的保护机制的建立还不是很完整,但是规范整个电视购物行业的规划已经初见端倪。
国外法律介绍:日本没有专门针对电视购物的法律,但电视购物却有法可依。《关于特定商业交易的法律》(下简称《特商法》)中对上门推销、通讯销售及电话推销等6种商业交易形式进行了规范。电视购物属于通讯销售的一种,所谓通讯销售,即通过媒体介绍商品,消费者通过通讯手段订购的购物方式。
由于电视购物属于异地销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交易顺利有序地进行,《特商法》规定通讯购物的广告信息必须完整、禁止虚假广告、禁止违背消费者意愿销售、禁止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等。
依据《特商法》,电视购物的广告要包括商品价格、邮费、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与方法、送货时间、商家名称、地址和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申请有效期等。在预付款交易中,如果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书面材料,表明到款数额、到款时间、能否继续交易等,在无法交易的情况下必须立即返款。
广告与事实不符或让人产生有利于商品的误解都是《特商法》所禁止的。厚生劳动省曾经因为美容、健康商品的宣传问题多次向商家提出警告。如电视购物若播放使用者谈感想的画面,一般都会打上“个人感受,并非介绍效果与功能”或“效果因人而异”的字幕以避免纠纷。另外,如果宣传商品治病、防病不仅违反《特商法》,还会触及《药事法》、《商品标识法》等。
为了避免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或被动消费,《特商法》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即消费者在购物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特商法》规定,违反通讯购物相关规定的,不仅会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行政处罚,还可能成为《特商法》“罚则”的对象。依据该法,在认定某电视购物节目或商品违反法规,有可能影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时,经产大臣可以向该商家提出“改善业务指示”。在认定商家明显有可能影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没有遵循“改善业务指示”,经产大臣可以给出停止电视购物业务1年以内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改善业务指示”的,做虚假宣传的,根据《特商法》将课以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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