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
ZOL首页 > 手机频道 > 新闻 > 行业 > 利益最大化是虚假广告泛滥最根本原因

利益最大化是虚假广告泛滥最根本原因


CBSi中国·ZOL 作者:中关村在线 【原创】 2010年06月04日 06:26 评论
回到顶部阅读

虚假广告谋取暴利

    电视购物近来因虚假广告而备受诟病,解决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从治理虚假广告入手。而欲谈规制,则需探求其原因。

1.电视购物公司非法追逐利益最大化

    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广告主能够从虚假广告中获得巨额利益。这种利益是守法的经营者依靠正常经营方式无法获取的,或者至少需要投入巨大的物质成本和精力才有可能实现的。而发布虚假广告却不需要像其它守法经营者一样通过加大投入去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而只需要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包装,如此节省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为牟取暴利创造了条件。所以,利益最大化动机是虚假广告泛滥最根本的原因。

2.电视广告媒体审查不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有义务对有关证明文件实施审查,这使得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广告市场的中心环节。但由于电视购物频道已走向市场,主要依赖广告收入生存,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自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媒体作为广告进入市场的第一道门槛,放任虚假广告层出不穷,主要因为当前我国大部分广告媒体单位单纯考虑业务数量,片面重视收益,进而不严格履行审查广告之职责,忽视广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虚假广告的产生固然与一些广告主为追求宣传效果,采取种种手段对广告经营者进行物质引诱,拉拢腐蚀有关。但更为主要的是一部分广告经营者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

3.监管机构执法不严

    工商行政机关是虚假广告监管的主管机关,而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是电视购物广告播放媒体的主管机关。后者的职责在于管理媒体播放广告,前者的职责为出现问题后的执法处罚。但当前存在的问题更主要是缺乏对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监督检查机制。

4.消费者领图便宜的心理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贪便宜的消费心理使虚假广告屡屡得手。大多数虚假广告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以低于商品本身价值较大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被蒙蔽,从而达到虚假广告的欺骗目的。消费者往往为虚假广告的花言巧语或承诺所诱惑,并且许多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自认倒霉的行为更加对虚假广告起了助长作用。

5.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虚假广告呈现无孔不入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广告管理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相关的保障。虽然它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并可举报发布广告的经营者。但是,众多消费者对其了解甚少,由于专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因而他们在受到虚假广告的危害后,不善于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此外,一些消费者在受骗后不是积极运用正当合法手段去维护自己权益,勇于揭露虚假广告的真实面目,而是采取了沉默、观望态度,试图等到别人胜诉后自己坐享其成,这种心理使得消费者对揭露虚假广告反应淡漠。因此,尽管虚假广告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日益严重,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消费者缺乏参与广告监管的自觉性、主动性,抵制虚假广告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而无形中也纵容了虚假广告的存在和泛滥。

6.消费者维权的成本高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如果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一般都很难协商成功。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得到的赔偿费用也会很低,有时仅仅是退款或换货,因此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的侵害后,当投诉成本大于维权成本与投诉收益成本时,权衡得失,特别是在损失较小的情况下,只好选择放弃投诉,从而在无形中纵容了虚假广告。

7.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

    由于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如产品的生产成本等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不可能完全对称的,从而使得经营者在交易中占据明显优势地位,消费者的劣势地位显而易见,加之虚假广告主在社会诚信方面的缺乏,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不对称的状况被虚假广告进一步的放大和加剧。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利用虚假广告,对产品的功能与性能、产地、原材料、价格、质量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有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虚构或隐瞒,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错误认识与判断并进而做出错误的消费行为,从而谋取不法利益。在一个新科技、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消费者很难分辨虚假广告所提供信息的真假。而虚假广告之所以能够嚣张的进行与泛滥,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条件。

回到顶部阅读

德衡集团王海军简介

王海军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
产品责任、商标法, 网络著作权, 劳动争议


德衡王海军:
德衡集团王海军律师

学习培训经历:
1996.9-2000.7: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年3月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
执业经历及从业资格:
2000年7月至2002年5月: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司法律顾问工作;
2000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2002年6月至2003年11月:任德衡律师集团律师助理;
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任德衡律师集团投资法二部专职律师。
2005年12月至今:任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分所副主任

主要业绩:

    曾为北京秀德士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由合资公司变更为独资公司提供服务;曾为美国ABOUGH公司收购河北某公司尽职调查;曾代理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应诉手机领域某专利侵权诉讼;曾代理山东海龙博莱特国际贸易公司与瑞士MBT公司化工产品购销合同仲裁案;为山东丝绸系统和山东医药系统等20多家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山东海润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及股权收购方式组建海润集团提供法律服务;曾为东营昌达机电有限公司提供资产重组服务;曾为北京秀德士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由合资公司变更为独资公司提供服务;曾为美国ABOUGH公司收购河北某公司尽职调查;曾代理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应诉手机领域某专利侵权诉讼;曾代理山东海龙博莱特国际贸易公司与瑞士MBT公司化工产品购销合同仲裁案;曾代理青岛信莱粉末有限公司诉美国GASBARRE公司压机设备销售合同仲裁案;曾代理山东正信纺织有限公司应诉印度提起的中国丝绸反倾销调查等。
   

    曾为法制日报社、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北京宏伟工贸集团、圣皮尔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田中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著 作:
《从外贸公司的角度谈商标权的保护与限制》、《国企改制土地处置法律实务》、《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从一则案例谈国内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信托融资》、《国际贸易当以诚信为本》

回到顶部阅读

德衡律师集团简介

德衡律师集团简介


德衡王海军:
德衡律师集团

    德衡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高端商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3年12月。目前,德衡在境内北京、上海、济南、青岛、香港、以及境外韩国首尔、德国柏林设有办公室。

    在业内,德衡律师事务所以先进的律所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团队合作知名,连续多年获“全国优秀律所”称号,近期部分荣誉:

2008-2010年,连续获选Asia Legal Business“年度华北及东北地区律所“大奖
2009-2010年,两度获Asia Legal Business中国法律服务业“年度最佳雇主”大奖
2007-2008年,分获Asia Legal Business “中国内地十大律所“和“发展最快的十家中国律所”称号

    德衡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国际业务总监刘吉庆律师等优秀德衡代表先后当选中国“十大年度精英律师”(2009),多次获选《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ALB亚洲“TOP25热门律师”(2009)等荣誉;

    创立十几年来,德衡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证券、劳动、争议解决、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税务、环境等法律服务领域建立了团队并积累了丰富从业经验,因为坚持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德衡形成了独特的“专家协作”服务优势。德衡具有从事证券、股份制改制、企业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企业破产管理等专项法律业务资格,并拥有一批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际商事调解、产权交易、保险代理、期货从业、房地产评估、造价、监理师、高级工程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德衡有30多名高级合伙人、近240多名专业律师和支持员工,能够为客户提供英、日、韩、俄等多种语言法律服务。

    德衡律师事务所与中央及国内各城市的主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专业机构、著名法律学术机构和学者保持紧密合作关系,2007年与全球排名前五的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国内上海锦天城等十三家最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了高端商事法律服务协作网络——SGLA(中世律所联盟),并在山东省内联合15家地区律所发起“山东律师(德衡)联盟”,依托这些网络,我们能便利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跨区域综合法律服务。

查看本文作者 的其他文章>>
给文章打分 5分为满分(共0人参与) 查看排行>>
频道热词:chinajoy  vivox9s  iphone7  
视觉焦点
vivo智能手机推荐
vivo  Xshot(X710L/旗舰版)
    TOP10周热门手机排行榜
    • 热门
    • 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