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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经 电视购物受欺消费者如何维权


CBSi中国·ZOL 作者:中关村在线 【原创】 2010年06月04日 06:39 评论

    上个世纪90年代末,电视购物这种消费模式悄然的进入了中国,从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信心满满,到现在倍受质疑,电视购物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从“八心八箭”、“劳斯丹顿”再到藏秘排油,大到减肥、增高、医疗器械等关乎人生命健康的产品,小到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电视购物的覆盖范围已经非常广泛;巨大利润吸引,厂商投机取巧,不合规产品泛滥;“潜规则”存在,电视购物、直销等概念混乱;电视购物上当受骗,消费者维权案例屡见不鲜;电视购物从业人员素质遭到质疑;电视购物公司、厂商面对责任时相互推脱,消费者不知道找谁理论……针对此现象,我们中关村在线手机事业部编辑携手著名著名律师推出了大型揭露电视购物虚假广告的专题《天上掉馅饼 还是天上掉陷阱》

    围绕电视购物这个中心词,引申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此,我们请教了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军律师,对关于电视购物的众多问题他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电视购物
衡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军律师

    问:1.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看待电视购物?如果网友购买了虚假广告的产品,算不算欺诈?

    德衡王海军:

    1,电视购物作为出现时间不长的电视短片,伴随着电视产业的发展而日益扩充。我国当前对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这同时造成一定程度上监管混乱、审查疏漏的情况发生。

    2,对于“欺诈”的认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50号令曾有过规定,可以参照。一旦消费者发现从电视购物购买的产品存在50号令中的情形,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问:2.部分电视购物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德衡王海军:

    一般的电视购物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但对于一些劣质产品还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


    问:3.电视购物虚假广告大量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消费者为何难维权?

德衡王海军:

    存在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

1, 电视购物产品本身高额的经济利润。宣传的许多产品本身就存在问题,采用正常方式很难出售。在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下,生产者不惜采用违法手段。
2, 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监管不严。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很重要的原因。
3, 个别电视台为了经济利益,对节目或广告内容审查不严。
4, 消费者心理原因。
5, 维权意识不高。
6, 维权成本高。

    问:4.电视台、明星代言是否应该对消费者附有连带责任?

德衡王海军: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构成。目前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宣传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前提是“明知或应知”广告为虚假的。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目前只有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与个人在食品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规定了连带责任。


    问:5.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律规来制约管理电视购物这种虚假宣传行为?

德衡王海军:

    首先还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做到电视购物广告有法约束、有法管理。其次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需要工商局、广电局、质监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各自的执法力度和范围,同时做好彼此的相互配合工作。


    问:6从法律上来说,电视购物的正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国家在这方面是如果要求的?

德衡王海军: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审查机关不同。如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由药监局审查。但一般类型的电视广告审批需要工商管理部门。而广告监督管理均由工商部门承担。
   
    申请广告审查,应填写国家广告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审查的制作前文稿或广告样品;(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三)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各类广告的相关证明;(四)广告管理机关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

    问:7如果网友买到电视购物虚假广告中推销的产品?投诉无果,那他们应该如何去寻求法律帮助?一般有几个步骤?

德衡王海军:

    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产品如果存在与电视购物中推荐的有很大差别,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咨询相关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可代理进行维权活动,首先会进行调查,或要求播放广告的机构提供厂家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若不能提供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进行工商档案查询,其次,到当地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要求查处生产厂家,而最终的解决方式是司法途径,此外,还可进行媒体曝光等。


    问:8对于那些虚假电视购物公司,他们不提供经营者名称、地址,消费者无法查找被诉方,难以主张权利,这是应该怎么办?

德衡王海军:

    这时,就能体现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他们除运用一系列调查手段查询经营者相关信息外。他们还将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如广告经营者,明星等广告参与方。


    问:9广电总局明确颁布“禁播令”,但是这“禁播令”成为了一张白纸。还是会有很多的虚假电视购物在播出?他们是不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德衡王海军:

    事实上电视购物广告长期以来都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早期时电视台将电视购物看作节目,不计算到广告总量中,这样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加大投放量。现在虽然已经明确电视购物为广告,但由于许多电视台的广告填不满,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是可能会铤而走险的。此外,虽然电视台屡屡犯禁,但是由于监管和处罚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有恃无恐。


    问:10不论是电视购物还是在平时的生活中,上当受骗的时候,如果东西不是很贵的话,就不去追究什么了。大家还有一种想法就是追究了也没什么用。是这种情况吗?在电视购物上是不是格外明显?

德衡王海军:

    我们中国人自古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谚语,这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无关重要的受骗事件往往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虚假行为的鼓励和纵容。电视购物暴露的问题相对比较集中,但该现象不是其特有的。
   
    事实上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应当积极的进行维权。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等手段进行法律维权,不仅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问:11如果想告电视购物公司或者相关从业人员,消费者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德衡王海军:

    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电视购物虚假广告领域,在起诉时还存在着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需要根据个案进行选择。在目前电视购物环境下,取证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最基本的,要保留产品实物及附随单据、汇款单,邮寄单、广告拷贝等。对于其他证据,需针对个案进行分析和调取,消费者可咨询专业人士。


    问:12那么律师您是建议我们使用电视购物形式买东西后积极维权呢?还是干脆不要采用电视购物这种形式?

德衡王海军:

    首先我们需要正视电视购物这种宣传方式。它本身具有积极的层面,例如方便消费者,价格优势。我们现在有些电视购物产品还是真实的,可靠的。因此我认为国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是会促进电视购物的发展。其次对于其中采用虚假欺骗方式播出广告以期获得高额不当利益的商家和产品,消费者应当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也希望国家可以加大管制处罚力度,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问:13是否有相关电视购物的惨痛案例?

德衡王海军:

    这种案例在现实中是很多的,接待的此类咨询也很多,但很少会形成诉讼案例,主要是维权成本太高。调查费、误工费、律师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能由被告承担。

    问:14在法律上,欺诈和欺骗到底有什么明确的界定?

德衡王海军:

    从词义本身来看,欺骗与欺诈并无实质区别,但在民法中,一般采用“期诈”的提法。而在刑法中,有诈骗罪的规定。欺骗不属于法律用语,在事实陈述中多使用。

    问:15电视购物、电视台、电视购物公司如果被告成功,面临的处罚是什么?

德衡王海军:

    1,如果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话,依照广告法(37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是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话,一般可以获得产品价格的双倍赔偿,对于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或特定财产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16电视购物产品不过关,审核环节是问题,这些审核单位是否也承担责任?能告他们吗?

德衡王海军:

    对于广告审查责任,如果是广告主提供的虚假材料导致虚假广告审查通过,那么广告主将受到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如果是由于审查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一般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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