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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虑重重15问 专家为电视购物摸脉诊断


CBSi中国·ZOL 作者:中关村在线 【原创】 2010年06月04日 06:19 评论

    上个世纪90年代末,电视购物这种消费模式悄然的进入了中国,从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信心满满,到现在倍受质疑,电视购物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从“八心八箭”、“劳斯丹顿”再到藏秘排油,大到减肥、增高、医疗器械等关乎人生命健康的产品,小到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电视购物的覆盖范围已经非常广泛;巨大利润吸引,厂商投机取巧,不合规产品泛滥;“潜规则”存在,电视购物、直销等概念混乱;电视购物上当受骗,消费者维权案例屡见不鲜;电视购物从业人员素质遭到质疑;电视购物公司、厂商面对责任时相互推脱,消费者不知道找谁理论……针对此现象,我们中关村在线手机事业部编辑携手著名著名律师推出了大型揭露电视购物虚假广告的专题《天上掉馅饼 还是天上掉陷阱》

    围绕电视购物这个中心词,引申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此,我们请教了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的刘凝律师,对关于电视购物的众多问题他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疑虑重重15问 专家为电视购物摸脉诊断
刘凝律师

    问:1.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看待电视购物?如果网友购买了虚假广告的产品,算不算欺诈?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电视购物是一种突破传统的营销模式,它巧妙的将广告宣传和销售渠道融合在了一起。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电视购物的这个行为将会受到《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制约。如果网友购买了虚假广告推广的产品,不论这个广告是否是电视购物的广告,都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疑虑重重15问 专家为电视购物摸脉诊断
专家/学者/骗子只一线之隔

    问:2.部分电视购物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一般来说,电视购物广告虚假宣传,消费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可能受到侵害:
    (1)没有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达到其应有的质量。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产品中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现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侵害了消费者对于商品相关信息的知情权。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还包括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是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3)在消费者受到损害时,不能保障消费者得到赔偿。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时候,没有能依法获得赔偿。
    (4)未能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的售后服务和三包服务。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做“一锤子买卖”,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疑虑重重15问 专家为电视购物摸脉诊断
处处陷阱

    问:3.电视购物虚假广告大量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消费者为何难维权?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电视购物虚假宣传这种方式直到现在还存在,主要是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方面,电视购物行业自律的能力不足。电视购物宣传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商家们为了吸引消费者,所有的商家都会在宣传自己的商品之时倾尽赞美之词。这个时候,商家们通过自律的形式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是很困难的,因为所有的商家都希望把自己的产品说成是最好的。

    第二方面,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侵害后的维权比较艰难。电视购物一般是通过电视传播、电话订购、物流配送几个环节来实现销售的,消费者在整个购物的活动中,一般不会和商品的经营者有较多的接触,甚至有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在同一个地区,这样在空间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当然,消费者维权难的最大的一个因素,还是在于广告中的虚假内容为消费者的正常维权途径增加了不少的障碍。比如说:没有明确的在商品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等信息。

    问:4.电视台、明星代言是否应该对消费者附有连带责任?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凝律师: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而造成损失的,应该追究广告主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谁做的广告就追究谁的责任。电视台、明星代言是否应该对消费和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则需进一步的分析。

    电视台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第一种情况、电视台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广告是虚假的却仍然发布的,应当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电视台布不能提供广告主的正式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为虚假广告时,明星代言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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